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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613章 君,臣氓之通约也 (3 / 8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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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    “在具体将法律之前,我们要先明确一个道理,什么是得利?吃到美味的食物,获得财产,得到满意的配偶,这是取利,那假若你面对凶猛的魂兽无处可逃时,面对切断一只手臂,喂饱魂兽,与被魂兽杀死的抉择时,切断一只手臂是取利,还是取害呢?”

        这样的问题,答案很显然是取利,但人们平日里却不会有这种思考,故而觉得这种说法很是奇特。

        “显然,在危害中选择小的,乃是取利,而非取害。

        杀人者死,被叛斩首的人一定会想,我杀人是凭自己的本事,凭什么要死呢?有什么资格判处我死呢?

        但这种想法,在国家建立起来后,显然是谬误的,并非是因为法律规定了杀人者死,伤人者刑,而是在邦国建成的那一瞬,每个人都将一部分的生命权交由了法与国,比如杀人之后自己的生命,所以这便是资格这便是原因。

        你放弃了这部分的利,得到的是自己不容易被杀的利。那么这难道不是于害中取小吗?不是得利吗?

        我们的先祖便是明白了这个道理,所以建立了国家,定立了对错,将每个人一部分权力割让给国,以确保另一部分的权力得到保障。

        国、君、法慢慢就这样产生了,并且形成了听命国君遵守律令的习惯,你们可能不知道先祖是为了什么才凝成了国,但听从的习惯却保留了下来。难道不是这样吗?”

        并不完全是这样的,他们遵守法律很大程度上还是因为惧怕皮鞭与铁拳,但吉镇的话,仔细推敲似乎又很有道理。

        而吉镇也没有提另一个极为关键的点,买就是,倘若国君无法完成与臣民的盟约,又该怎么办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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